临泉县人民法院诉讼费信息确认书
诉讼费用交费人:
(20 )皖1221民初 号, 与 纠纷一案,诉讼程序结束后,按相关规定,退还诉讼费时,我院需按转账方式退还至当事人确认的账户。请你(单位)接到本通知后,如实提供并确认退款账户。如账户变更的,及时告知本院。当事人因提供账户错误或未及时账户告知变更造成错误转账的,责任自负。
注:当事人提供的账户须与当事人名称一致,且为可以正常转入的结算账户。
年 月 日
裁判文书生效后,请按以下账户退还诉讼费。
姓名 | |
开户行 | |
开户账号 | |
联系电话 |
当事人签名:
年 月 日